为了贯彻落实两国政府于2005年7月4日签署的《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相承认高等教育学位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我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了本原则。
意大利的学位学历认证事宜非常复杂,许多服装设计学院,艺术学院等均为公司企业或行业协会创办,属私立院校,大多不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其证书又情况多样,层次水平不一,很难辩认,而且一般意大利国家都不承认。近年来在此类院校留学的我中国留学人员急速增加。该国的服装设计,音乐艺术类专业也确实是有其独到之处,值得我们学习。为保护我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个人利益,过去几年教育处对这类院校毕业的学生的学历学位的认证均采取个案调研个案研究处理的。
现在两国政府已经签署学历学位互认协议,教育处只能按文件要求办案。我们计划分两步走,第一步先贯彻执行好文件,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第二步就上述一些院校毕业的中国留学人员的学历学位问题分门别类进行调研,争取和意方政府达成一个共识,作为协议的附件,以确保中国留学人员的合法利益。
现把我处制订的关于贯彻落实《协议》的总的指导思想和办案原则报告如下。
一、2005年7月4日之前入学(包括7月4日)在意大利各高等院校,包括音乐艺术,服装设计,旅游和酒店管理等院校在内留学的中国留学人员,其学历学位认证仍按原老办法执行;7月4日之后入学的按新的原则执行。也就是说意方提供的院校名单中没有的学校、其学历学位与不符合文件规定的均不再给予公证,请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将要来意人员特别注意。
二,从2005年7月4日开始执行新的认证办法。框架内容如下:
1,总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两国政府签订的《协议》,严格按协议规定的条款办案。
2,总的办案原则是:凡是在意方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承认的高等教育机构学习和毕业的中国留学人员,其获得的学历和学位证书,只要符合两国政府签署的文件要求,教育处均予以认证和承认、认证和公证。凡是意方政府主管部门不不承认的,即在《协议》附件:意大利高校名录中不在册的、学制学位不符合协议条款要求的不再接案办理。
3,意方的高等教育机构包括所有其国家法律承认,有资格按照意大利法律颁发有法律效力的学位证书的公立和非公立的大学,大学级别的学院,理工大学以及高等音乐和艺术学院(院校名单见文件附件)。凡是不在意方政府提供的名单之内的院校,均为不承认和不予认证之列,但是,这类院校如果与意方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合作办学,且得到有关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和承认,所发文凭是与合作方联署的或不联署的均可以承认和认证。
4,相应级别学历学位条件进行确认的标准,请看协议第二条。
5,要求认证的人员需要提供下述文件:毕业文凭,在学成绩单,学分证明,本人申请书,所在学校中国学生学者联谊会证明等。申办前需要先传一份影印件给教育处初审,教育处经过向相关机构核证属实后再通知当事人正式办理认证手续,办理时还需核验文件的原件。
上述仅仅是我们新的认证工作的几条原则,是一个框架性的文件,具体执行细则我们将根据需要随后发布。不清楚的问题欢迎向我们咨询。
转自驻意大利大使馆教育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