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联邦最高宪法法院针对同性配偶领养权作出的判决注定要被载入史册:法律不仅允许同性配偶中的一方收养另一方的孩子,而且将允许同性配偶共同收养无亲缘关系的孩子。
第一参议院的决议认为:“联邦宪法法院首次从宪法上承认配偶型家庭。”绿党议会一位代表说:“这对孩子来说是一个好日子。从人人平等来讲,这天是一个新的突破。”
司法部长施奈恩贝格也认为,“今天的决定标志着历史性的进步,为最终在德国实现彩虹家庭打下了全面、坚实的法律基础。”
最高法院在一致通过的判决中明确了“受宪法承认的同性父母”这一概念,不仅母亲和父亲在基本法中能够被认定为“父母”,该概念也同样适用于结成配偶关系的两女或两男。
法院将宪法第一章第六条作为判决依据,该条款规定如下:“抚养与教育子女为父母之自然权利,亦为其至高义务。”判决中认为宪法在这点上所指的“不只是母亲和父亲,而也可以是性别不加区分的父母。”
宪法法院的判决书中写道:“两个相同性别的人在法律上都分别认可其为父为母的资格,那么他们在宪法意义上即为父母。”也就是说,一个由同性伴侣和一个孩子组成的持久稳固、家庭型社会共同体属于“宪法意义上的家庭”。
在1949年生效的基本法中,当时第六条的起草的确是仅考虑到了异性父母,但并不存在对于同性父母的刻意否定。事实上,关于同性父母的考虑还远在当时的认知范围以外。这几十年间,整个社会对于同性恋的态度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立法也当随之进行合理调整。
保守派政客对此项政策持怀疑态度。联邦环境部议会国务秘书瑞琪尔表示,虽然有此判决,各联邦还是应该维护“男父女母”的传统家庭组织形式。“一项好的政策不应该是关注当前的趋势,而是应该关注未来。我认为应该出台永久生效的标准:要知道,没有由父亲、母亲和孩子组成的责任共同体是行不通的。”
然而,法院并不认为在同性家庭中成长的孩子会受到负面影响。第一参议院的决议认为,“登记在册的受保护配偶型关系同样可以支持孩子的健康成长,就像婚姻一样——这是我们的出发点。”诸多种类的顾虑也被大多数心理学家和家庭法专家一一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