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政治

作者: 更新时间:2010-12-30 点击数:

宪法

  1814329日颁布宪法1848年修改宪法,规定荷兰是世袭君主立宪王国。立法权属国王和议会,行政权属国王和内阁。枢密院为最高国务协商机构,需对议会负责,主席为女王本人,

其他成员由女王任命,内阁总理和部长由议会选举产生,对议会负责。

议会

  由一院和二院组成。二院拥有立法权;一院有权同意或拒绝批准法案,但不能提出或修改法案。一院共有议员75名,由省议会间接选举产生;二院共有议员150名,按比例代表制通过直接普选产生。两院议员任期均为4年,但改选不在同一年进行。

司法机构

  全国设62个基层法院(市镇法院),19个中级法院(地区法院),5上诉法院1个最高法院。此外还设有军事法庭、行政法庭等若干特别法庭。

  基层法院负责审理一般性民事与刑事案件,中级法院负责审理较重大的民事及刑事案件(上述两级法院均为初审法院)。上诉法院专门负责审理上诉、抗诉案件。

政党

  荷兰主要政党6

  基督教民主联盟 ,简称基民盟,由原天主教人民党 、 基督教历史同盟和反对革命党3教派政党于1980年联合组成。是战后执政次数最多的政党。

  工党,1946年成立,前身是1894年成立的社会民主党

  自由民主人民党,1948年成立。由原自由民主党派中的右翼组成,代表荷兰垄断资产阶级中的保守观点。

  六六民主党1966年由工党、自由党中分裂出来的左翼激进分子组成。

  政治革新党1918年成立。为神权主义加尔文教派党,由原反对革命党中最保守的右翼分子组成。

  绿色左派联盟19895月由政治激进党、荷兰共产党、和平社会党和新教人民党等左翼党组成,联合参加大选。此外,还有中心党、新教民主党、绿党、新荷兰人民联盟、社会主义工人党、新教政治联盟等。

政治体制

  荷兰是一个议会制君主立宪国。政府由君主与包括总理在内的部长内阁共同形成。正式国名为荷兰王国。象征国家主权的碧翠斯女皇系于1980年正式登基。首都为阿姆斯特丹,政府所在地为海牙。

  荷兰最高行政机关是内阁,并以总理(Priemire)为内阁首长统辖各部会。

  荷兰最高立法机关是两院制的国会,上议院有参议员75名,由各省推选,下议院则有150名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任期为四年。

  荷兰以18岁为具有投票权公民的法定年龄,但选举对象为政党而非个别候选人。

  荷兰由于没有任何一个政党规模大到能单独在国会取得过半席次,因此小党联合组阁的现象相当常见,也因此使得政府政策能够长期保持一贯性。

  对不熟悉本地商业环境的国外投资人而言,荷兰安定的政治环境确实有利于长期经营目标的拟订。荷兰这种多党民主政治体制,加上以共识决为基础的立法体系,对于投资、企业经营、以及创新活动都可说相当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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