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确立了社会保障制度。该项保障制度由国家扶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公共卫生及医疗四方面构成。该制度建立初期,根据当时的社会现状,政府实施以救贫和扶贫为中心的福利保障,因此,国家扶助和公共卫生两方面占有很大比重。1961年开始实施全面的公共社会福利制度,为全民提供退休金和各种保险计划,实现了“国民皆保险,国民皆年金的目标”。随着60年代经济的高速增长,国民对社会福利的意识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之对福利保障产生了许多新的需求,为了满足这些需求,日本政府从70年代后半期开始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调整和改革,增添了一些新的福利,例如,医疗保险和退休福利、改善失业保险以及增设儿童津贴等。1983年,《老年人健康和医疗服务法》开始实施。该法规定老年人的医疗费用不仅由国民医疗保险负担,还要由职工及其他医疗保险计划负担,以减轻国库在国民医疗保险上的指出。随着老龄化的迅速到来和因出生率下降而引起的人口减少,使原来的社会保障制度受到威胁,迫使日本政府不断的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如2000年日本政府通过了一揽子退休金改革方案、《长期医疗保险法》和《护理保险制度》等。
日本现行的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分为以下五类:公共援助、福利服务、社会保障(医疗、退休金、儿童津贴、事业保险以及劳工意外赔偿)、公共卫生、公共服务退休金以及对战争受害者的援助。这五大类分别提供多项保险计划,例如医疗保险方面有全国的医疗保险、雇员保险、海员保险、中央及地方政府雇员的互助组织、私立学校员工的互助组织及老人保险。有关的指出由政府按照比例拨给各项保险计划。退休金包括雇员退休金、海员保险以及公务员、农业、林业及渔业从业人员的互助组织。